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被繼承人遺有汽車、機車,遺產稅怎麼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汽車、機車等日常生活必需的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新台幣89萬元以下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6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如其總價值超過89萬元,應以超過部分列入遺產總額。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2023年死亡時所遺之財產中有汽車及機車各一台,如果汽、機車殘餘價值在89萬元以下,則該兩台車不計入遺產總額;假設汽、機車殘餘價值合計為150萬,因價值合計已超過89萬元,則以超過部分61萬元(150萬元-89萬元)列入遺產總額。
高雄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的器具及用品總價值超過免稅限額,應依相關規定併入遺產申報。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短漏報,除補稅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0.4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