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對於善心人士捐贈款項給依法已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取具符合規定的捐贈收據者,均可在捐贈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附捐贈收據申報捐贈扣除額,但以不超過所得總額的20%為限。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倘經查明納稅義務人沒有捐贈事實而虛列扣除額,其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因該扣除額之減除而相對減少,致短報應申報之課稅所得額,符合所得稅法第110條所稱之短報所得額情事,不僅會被國稅局補稅,亦會被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扣除額150萬元,未檢附捐贈收據,經該局查核甲君並無捐贈事實,乃剔除該扣除額後,除補稅外,並處罰鍰45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列舉捐贈扣除額,須有捐贈事實,並取具符合規定之收據。國稅局對申報異常案件均會選案查核,民眾不要心存僥倖。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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