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15)日於院會拍版《稅捐稽徵法》修正,除簡化稽徵程序,也加重罰則,將逃漏稅罰金,從新台幣6萬元以下,大幅提高至500萬元以下,且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者,加重處罰。
財政部說明,今日於院會通過的《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簡化稽徵程序,保障國家債權並切合實務需要,主要十一項修正如下。
一、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通知書得採公告送達,免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以節省徵納雙方成本;二、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二日」,修正為「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三、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
四、對於妨害稅捐執行的欠稅案件,其聲請假扣押時點由「欠繳應納稅捐」修正為「法定繳納期間屆滿(自繳案件)或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補徵案件)」;增訂準用民法第242條至第245條及信託法第6條至第7條代位權及撤銷權相關規定,以確保稅捐債權。
五、新增非屬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之納稅案件,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情形。六、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五年」或「無期限」修正一律為十年;針對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為繳納之款項,例如為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之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
七、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調降為「1/3」;八、修正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刑事罰金,由「6萬元以下」提高為「500萬元以下」,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額在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5,000萬元以上者,加重處罰。
九、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修正為「處5%以下」,以符罪責相當。十、「滯報金」及「怠報金」比照「罰鍰」,不適用稅捐優先及關於行政救濟與分期繳納加計利息之規定。
十一、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以劃一檢舉逃漏稅核發檢舉獎金相關規定,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