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者,適用房地合一稅2.0規定課稅,適用範圍及稅率如下:
一、房地合一稅2.0適用範圍:
(一)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二)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三)自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四)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且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但該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二、房地合一稅2.0稅率:
(一)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適用稅率 | 持有期間 |
45% | 2年以內 |
35% | 超過2年,未逾5年 |
20% | 超過5年,未逾10年 |
15% | 超過10年 |
註1:維持適用20%稅率情形
(1)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者。
(2)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地者。
(3)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者,其取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交易。
註2: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優惠者,其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部分適用10%稅率。
(二)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適用稅率 | 持有期間 |
45% | 2年以內 |
35% | 超過2年 |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王小姐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