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執業者 薪資不得列報

新聞媒體 2025-02-27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經營的執行業務者,以及私人辦理的補習班、幼兒園、養護院、療養院等其他所得者,負責人不得將自己的薪資費用列入事業開支,日常膳食費用也不得列報為伙食費,以免違反相關規定,導致申報時被剔除補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原則上不可將自身薪資列入事業開支,唯一例外是聯合執行業務,如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合夥經營,且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薪資時,才能在合理範圍內核實認列。

此外,私人辦理的補習班、幼兒園、養護院與療養院所,若不符合免稅資格,其所得稅計算也適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相關規定,這類機構負責人同樣不得將自己支領的薪資列入費用。

至於日常伙食費,財政部早在1978年就函釋明確指出,執行業務者膳食費用屬於個人生活開支,不屬於事業必要費用,因此不得作為成本或費用扣除。

台北國稅局舉例,最近查核某幼兒園申報2022年其他所得時,發現該園負責人將薪資支出24萬元與伙食費2萬8,800元列入費用,合計26萬8,800元,但這些費用不符規定,稅務機關依法將其剔除,不予認列為該幼兒園開支,因此負責人須補稅。

國稅局呼籲,獨資經營的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在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遵循相關法規,不得將自身薪資或日常伙食費列報為事業費用,否則將面臨稅務機關剔除費用、補稅甚至可能產生罰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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