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因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所支付之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赴外埠查帳之住宿費用,核屬給付該會計師事務所之查帳酬金之一部分,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由該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86/09/25台財稅第861917037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918&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75&pageSize=10&xiList=91915,91916,91917,91918,91919,91920,91921,91922,91923,9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