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持有的房屋土地,想要享有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的免稅所得額及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的租稅優惠,首要條件須持有滿6年且須符合「自住」的要件,才可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須同時符合下列3大要件,才可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8月20日以390萬元購買高雄市三民區A房地,並將戶籍遷入,於113年3月10日以660萬元出售,可減除移轉費用25萬元,甲君申報房地合一稅,主張適用自住房地優惠,甲君雖設有戶籍並持有A房地滿6年,惟經查甲君109年6月至111年3月未實際居住在該屋,認定未符合自住要件,無法適用自住房地優惠,以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所適用稅率20%,依規定予以補稅49萬元【(成交價660萬元-取得成本39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25萬元)×適用稅率20%】。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若要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應留意自住3要件,以符規定。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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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馬培瑜 聯絡電話:(07)3829211分機6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