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O年代起、第二波老台商順著浦東開發開放的浪潮,從深圳東莞赴上海昆山投資與工作,其所得包括薪資、股權轉讓、出售房產等,隨著屆齡退休而有匯出之需求。但因不了解「對外支付」政策,加上坊間口耳相傳的「人民幣出境難」等偏差誤解,造成符合條件可備案匯出所得者,反而採用其他高風險途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規範了對外支付的管理,於法有據、完全可合法匯出。
以「上海出售房地產所得匯出」為例,要將: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涉外合同已不需公證、目前不查問購房資金來源)、房屋權屬轉讓的證明(產權信息登記表)、完稅證明文件(房屋買賣發票等)備齊,在上海各區房產交易中心稅務辦公室,向管理人員告知來意,申請者要填寫: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待輸入「金稅三期系統」留檔、再列印後交申請人簽字,即可由該部門立刻蓋上「稅收業務專用章」,完成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手續,就可到銀行申請購匯匯出了!
但要注意,台灣個人出售大陸房產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並非海外所得可享免稅額,故應以房產出售價款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所得,於處分日所屬年度(或更正申報)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依出售房地交易價款之所得率12%計算所得額。亦即,在台灣應繳納的所得稅為出售大陸房地交易價款*4.8%(交易價款*12%(不動產交易所得率)*40%(台灣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上限))。
因此,了解稅務備案、依法完成申報,就能「開大門、走大路」的匯回所得喔!(作者是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市項目總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