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其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上開貨物於實際出售年度,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為提升外銷競爭優勢並縮短供貨時程,會先將貨物輸出至國外倉庫存放,以即時因應國外訂單之交貨需要。貨物出口時雖尚未售出,仍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嗣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當年度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之金額自營業收入調減,並就當年度國外發貨倉庫實際已銷售之貨物按實際銷售價格調增營業收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附經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營業收入調節表減項列報1億元,主張係當年度經海關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尚未實際出售之貨物金額,惟查甲公司並未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亦未能提示經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無法證明該1億元之貨物於當年度確未出售,該局爰依法調整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注意上開規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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