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0年起符合條件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申報營業稅第7條第4款零稅率得免附證明文件

稅務會審 2021-07-0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為簡化營業人申報零稅率銷售額應檢附證明文件,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以下簡稱買方)供營運使用者,自110年起買方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整批簽署扣抵聯,代替逐筆簽署電子發票證明聯。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精進簡化營業稅申報作業,110年起買方營業人使用政府機關簽發或經財政部核可之有效憑證,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自有電子發票系統或加值服務中心完成簽署並上傳電子發票資訊至整合服務平台者,賣方營業人申報營業稅只須檢附之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免再檢附買方簽署電子發票證明聯或明細表。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踴躍使用電子發票,除可落實節能減碳環保政策目的外,亦有助於提升企業財務管理e化程度。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銷售稅課 張慧貞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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