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交易所得租稅優惠由開大門縮為開小窗

新聞媒體 2020-11-18

行政院針對「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已召開過審查會,個人藝術品交易所得租稅優惠大為限縮,不但取消藝術品首次出售所得免稅條款;而且由一體適用改採個案審查制,財政部官員說,要適用分離課稅和適用營業稅免稅一樣,要經過專案審查通過才能適用。

給的租稅優惠範圍由原先的「開大門」縮為「開小窗」,因為財政部希望能「不要破壞現有稅制」,上周四的文化會報中,行政院長蘇貞昌也支持財政部的立場。

分離課稅的稅率在審查會中倒是定下來了,財政部官員指出,定為20%。分離課稅的稅率是固定的,但是利潤率是可以調整的,利潤率是多少還未定。

按現有的解釋令,藝術品拍賣所得利潤率為6%,拍出1億元的藝術品,其交易所得為600萬元(1億元×6%),若利潤率不變的話,交易所得稅為120萬元(600萬元×20%)。就源扣繳率是1.2%。

文獎條例修正案正在按審查會結論修改條文文字,官員指出,很快就會報行政院院會審查。

官員說,目前的藝術品拍賣所得,規定是可以按6%利潤率計算所得,然後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所得稅。有個但書,如果稅捐機關能查到實際的買進、賣出價格,會改按實際的收入減去成本、減去費用計算所得。

文獎條例納入分離課稅之後,改按20%分離課稅,其實就是就源扣繳了。官員說,就不能改按實際的收入、成本計算所得,因為課稅方式不同了,採分離課稅的拍賣,利潤率是否仍訂6%,財政部內部還待討論。

藝術品交易所得租稅優惠如何改開小窗?用文獎條例修正草案預告版本說明。修正草案第31條原定:為鼓勵藝術創作,個人創作藝術品之首次出售所得,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文物或藝術品之交易,得以仲介、經紀或徵集媒合之機關、團體為出售人之扣繳義務人。 前項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文物或藝術品時,應依法規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繳納稅款及申報憑單。文物或藝術品交易之所得,不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稅額。

前半段「為鼓勵藝術創作,個人創作藝術品之首次出售所得,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這段文字取消。後半段分離課稅就源扣繳的部分,會比照第32條減免營業稅和娛樂稅的規定,加上需經主管機關等認可,並訂定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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