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稅捐機關准予設籍課稅但未獲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即行營業之處罰釋疑
經函准法務部75年6月16日法參字第7077號函復略以:「公司組織之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已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編者註:現已廢止)之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並經稅捐單位核准設籍課稅,但未完成統一發證手續,辦妥營利事業登記前,即行營業,此與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固有未合;惟事實上稅捐單位既已准其設籍課稅,即不宜再依營業稅法第45條之規定處罰。至於營業人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倘係因與其他法令規定不合而未獲其主管機關核准,則其先行營業之行為,各該主管機關尚非不得依其他相關法令予以處罰」。應參照該部意見辦理。(財政部75/07/24台財稅第755662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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