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符合條件按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改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稅務會審 2023-05-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係該局首批適用公告方式代替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之案件,公告日期訂為112年5月31日。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機關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及未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該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機關團體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該局網站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機關團體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聯絡人:營所稅組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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