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不論所有權人是國人或外籍人士,抑或該筆交易是獲利或虧損,依法須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外僑納稅義務人交易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前揭期限內,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申報時居留證所載地址所屬之國稅局辦理申報;未於規定期限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應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外僑非居住者A君於109年2月以總價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買入房地,113年3月以2,4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於同年5月3日完成移轉登記,惟未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即同年6月2日)前向該局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後,除核定應補稅額112萬元〔(成交價2,400萬元-可減除成本及移轉費用2,0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稅率35%〕外,並處罰鍰56萬元。
該局呼籲,外僑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