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準則修正企業明年報稅適用

新聞媒體 2020-12-31

財政部近日發布《營利事業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TP準則)修正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包括無形資產定義擴大、實質經濟與風險評估、可按收益法估價、明訂處罰門檻等。官員指出,企業2021年申報所得稅時必須適用新版TP準則。

TP準則無形資產原本僅限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財產權利,但考慮到跨國企業間的關係交易涉及不同國家,因此財政部參考OECD規範,將無形資產在移轉訂價範圍擴大至對價關係權利,只要是非關係企業使用、移轉該項資產可獲得相對報酬,全部都會列為無形資產。

然而,TP準則中的無形資產定義為具備對價關係的財產權,反觀我國企併法可攤銷抵稅的無形資產定義僅限營業權、著作權、布局權、品種權、營業秘密及電腦軟體等,兩者範圍可說是天差地遠。

官員指出,TP準則是為防堵企業藏富海外、逃漏稅,依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反避稅標準擴大範圍,涵蓋企業自行創造或定義的財產權,所以是採全數列入方式;但企併法是用在抵稅,必須證明每一項無形資產對企業營運的必要性、以免租稅優惠遭濫用,所以是採單一項目認列方式。

另官員也表示,為鼓勵企業自行申報關係企業間交易,本次明訂申報裁罰門檻,若企業有關係交易卻隱瞞未申報,經國稅局查核、調整增加所得額達總所得金額5%且達標千分之15營收,即可認定為短漏報金額鉅大、最高可裁罰二倍稅額罰鍰。

資誠PwC、KPMG安侯建業則指出,新版TP準則要求企業針對無形資產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利用(DEMPE)等五大面向做風險與資產使用分析,目的在於找出集團各企業對無形資產的實質貢獻。另企業可依「收益法」評估無形資產價值,依無形資產未來每年可創造收益、並以折現方式將未來收益折算成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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