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禁止處分之車輛,需繳清「全部」欠稅後才能過戶!

稅務會審 2023-04-29

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最近要將車輛轉賣,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時,被告知有欠稅,經國稅局通知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可否繳清部分欠稅後辦理移轉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稅捐,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由於王先生尚欠綜合所得稅,因未依限繳納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所以國稅局通知監理單位就欠稅人的車輛辦理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此為「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要解除此禁止處分登記,可繳清「全部」欠稅,或是向國稅局提供足額擔保品,稅捐稽徵機關始能函請監理機關辦理解除禁止處分。後經王先生考量再三,選擇繳清全部欠稅一勞永逸,國稅局也儘速通知監理機關,讓王先生順利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繳款書,如經檢視無更正事項者,應儘速於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以免欠稅財產被稽徵機關通知相關單位禁止處分。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 鳳山分局     
聯絡人:沈亘惠 課(股)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710
撰稿人: 曾薇瑄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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