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100萬以下不計入贈與總額。(記者鄭琪芳攝)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父母贈與財物給子女做為結婚基金,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過,若贈與媳婦或女婿財物,無法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
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若婚嫁贈與超過100萬元部分,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超過免稅額(244萬元),則須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及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辦理贈與稅申報。
舉例說明,甲君2024年1月贈與兒子A君現金200萬元,同年4月A君登記結婚,甲君又贈與A君現金100萬元及A君的新婚妻子B君100萬元做為結婚基金,因媳婦非屬「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的子女,所以無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因此,甲君2024年度不含對A君婚嫁贈與100萬元,當年度贈與金額合計30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44萬元,卻未依法申報贈與稅,遭補徵贈與稅5.6萬元〔(300萬-244萬)x10% 〕,並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