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產創投資抵減兩要點

新聞媒體 2020-05-12

2018年度未分配盈餘今年起要課稅,由於控股公司可能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導致難以適用產創投資抵減條款,財政部已對此函釋二大重點。首先,母、子公司分別可依據盈餘貢獻度,計算可抵減的投資額度上限;其次,若是當年度呈現虧損的子公司,將不得主張投資抵減。

賦稅署官員表示,這項函釋是針對所謂的連結稅制控股公司,也就是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規定,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的金控或產控公司,因為集團盈餘合併申報,各別子公司若有實質投資,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3條規定抵減盈餘,過去並不清楚抵減上限為何。

官員表示,特別針對連結稅制的金控或產控公司,財政部最新函釋指出,合併申報的母公司及各個本國子公司,可以依據對全集團當年度盈餘的貢獻度額度內,欲適用產創抵減條款,不過須注意當年度呈現虧損的事業體,並不能申請抵減。

勤業眾信會計師陳惠明提供試算,假設A金控公司旗下有三間子公司,其中二間子公司分別在2018年度獲利6億元、4億元,但另一間子公司虧損2億元,因此A金控當年稅後淨利為8億元,盈餘分配並彌補虧損後,全集團有2億元盈餘,那麼二間獲利的子公司,可分別享1.2億元(2億*60%貢獻度)、0.8億元(2億*40%貢獻度)產創抵減額度。

陳惠明表示,一般產業控股公司雖未必以連結稅制申報,但絕大多數金控公司皆採連結稅制,產創未分配盈餘抵減條款適用範圍不小,包括辦公室、電腦或機器設備皆可,即便非製造業,金融業許多投資支出項目,亦有機會適用抵減條款。

陳惠明指出,財政部雖函釋放寬連結稅制適用產創抵減的範圍,但部分純益項目並不會計入稅後淨利當中,卻還是會被課徵5%未分配盈餘稅,建議放寬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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