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董事會便宜行事恐誤觸法網

新聞媒體 2021-01-26

近年公司董事會紛爭屢屢浮上檯面,然而不僅是經營權之爭危害公司,在董事會的運作中,就算只是「便宜行事」的處理,在許多實務的判例上,也可能會讓董事們揹上刑責,公司董事們必須留意未實際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卻偽造簽名蓋章於議事文件、登記申辦,可能會引發的刑責風險。

我國法院通說認為,偽造簽名於特定文件上,刑責定罪的標準,在於這個簽名除了證明文件真實性之外,是否還含有對某事項表達同意,或含其他意思表示的功能。若有,行為人恐怕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最高五年徒刑;若無,則構成刑法第217條偽造或盜用印章印文罪,最高三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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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近來實務案例,有地方法院判決認為,董事會開會簽到簿只能表彰「有無到場」的客觀事實,不是刑法上的文書,因此偽簽於簽到簿,僅觸犯較輕微的偽造印文罪;但如果是於「董事願任同意書」上,以偽簽表達本人同意擔任董事,就屬於刑法上的文書,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在另一個案例當中,更是許多中小企業以家庭成員擔任董事,因家庭失和而拒簽文件,也會造成公司運作上的風險。近期另一個判決當中,某公司董事長與董事為夫妻,每年都由董事會決議,向銀行更新貸款;然而由於丈夫外遇,妻子故意不出席某年董事會,且明確拒絕用印於議事錄,董事長決定偽造印章用印,以向銀行展延借款,害得自己揹上刑責。

此案高等法院認為,雖然妻子在拒絕用印的前、後年度董事會,都同意展延借款,但當年度確實未出席、未同意展延貸款議案;董事會議事錄屬於董事長業務上應作成文書,因此董事長偽造妻印章,用印於議事錄,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判處四個月有期徒刑、未緩刑。

同樣發生在印鑑的問題上,有時新、舊任董事長交接,遭遇原董事長拒絕交付公司登記章的情境,導致無法申辦變更登記,就有公司會計由於接受新董事長指示,切結印鑑遺失後,重刻公司章並加蓋於支票,遭法院雙雙判決有期徒刑。公司在這種情境上正確的做法,應是得以民事起訴狀請求返還公司章,不要隨便切結印鑑遺失,以免惹禍上身。

最後一種嚴重的樣態,甚至可能衝擊公司的經營權,若企業在增資或變更章程時,未實際召開會議,僅準備紙本簽名,就直接申辦登記及印製股票,此類行為在法律上可說是自始、當然、客觀、絕對無效,不需要等司法判決,任何人都可以主張無效,要求公司資本額及股權,恢復到未增資、未修章前的狀態。

尤其在2018年《公司法》修正後,若公司登記涉犯刑法偽造文書、偽造印文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經濟部便可依其職權,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不再需檢察官通知。

以上許多案例,凸顯公司合法召開董事會、股東會,並作成合法決議的重要性,公司高層莫輕忽決議無效或偽造文書等法律風險,即便有決議曾取得特定董事的授權,每次會議仍應重新取得書面同意、載明具體事項;公司負責人更應依法召集會議,如實製作議事錄,以免遭其他股東或第三人檢舉,誤觸刑事責任。

(本文由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暨分區法律負責人陳月秀口述,記者程士華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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