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 4 日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延長地方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至 2025 年底,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財政部表示,也擬同步延長電動車的貨物稅減免。
根據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自2012年至今年底為止。
行政院會4日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第25條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財政部會後發布新聞稿指出,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與建構永續發展環境,因此提出修法草案。
財政部說,草案延長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4年,至2025年12月31日止。另外,草案也修正第25條,刪除滯納金加徵基準及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將相關規範回歸稅捐稽徵法辦理。
財政部長蘇建榮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根據貨物稅條例規定,電動車輛的貨物稅免稅也到今年底截止,財政部日前將延長方案報到行政院等待核定,若核定後也將比照免徵使用牌照稅,將免徵期限延長到2025年底。
根據貨物稅條例第12之3條規定,電動車出廠價格在140萬元以下免徵貨物稅,僅課徵超過140萬元以上部分,期限也是到今年底為止。
至於電動汽機車免牌照稅延長的稅損金額,蘇建榮說,牌照稅部分4年估算下來為逾30億元,若估算整體稅收則約減少51.3億元;財政部賦稅署長許慈美補充表示,若為了減少污染環境,政府應增加86.06億元經費支出,大於估算的稅損,因此延長4年符合稅式支出規定。
至於減徵成效,蘇建榮表示,預估未來4年電動汽車、機車的產值將近775億元、服務業產值332億元、就業人口25,000人,車輛數可達337,000多輛。
(作者:賴于榛;首圖來源: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