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繳納者,可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於申報遺產稅時列報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被繼承人生前應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因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依法可就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而於死亡時尚未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按生存期間占上開課稅期間之比例,列報應納未納稅捐可扣除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3月5日死亡時,遺有房屋及土地,死亡當年度發生之房屋稅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地價稅為200,000元尚未繳納。甲君死亡時應納未納稅捐扣除額計算如下:
(一)甲君於房屋稅及地價稅課稅期間:(均為366天;113年2月計29天)之生存天數:
房屋稅:249天(112年7月1日至113年3月5日)
地價稅: 65天(113年1月1日至同年3月5日)
(二)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100,000元×249/366=68,032元
地價稅:200,000元× 65/366=35,519元
(三)合計可扣除金額:
房屋稅68,032元+地價稅35,519元=103,551元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宜注意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有土地及房屋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更新日期:11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