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其與長兄共同繼承母親遺產,若其將繼承權拋棄,可否由其子女繼承其應繼分?遺產稅扣除額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自願拋棄其已取得之繼承權,效力自繼承開始時脫離繼承關係喪失繼承權,此時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繼承人,自無扣除額可以扣除。但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係指同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繼承人仍不失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得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扣除額,即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其扣除額均可依法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王君111年8月20日死亡,其配偶已死亡,應由其子女甲、乙、丙繼承,惟甲已於109年10月20日死亡,遺有成年子女A、B、C,乙抛棄繼承育有子女D、E,則王君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200萬元(代位繼承之A、B及C各50萬元+丙50萬元,另乙因抛棄繼承,其本人及子女D、E均無扣除額可扣除)。
以陳先生所提案例,陳先生若拋棄繼承,其子女將無法繼承其應繼分,遺產稅扣除額亦僅能扣除其兄50萬元。該局再次呼籲,近來發現部分民眾因誤解法令規定,以為拋棄繼承即可由子女代位繼承祖父母遺產,致扣除額申報錯誤,請繼承人申報時多加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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