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提醒民眾,近年來因全球氣候及社會環境快速變遷,導致災害類型多樣化,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4目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有遭受任何不可抗力之災害(如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造成財產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填寫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並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例如原因發生之鑑定報告、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受災財物照片、受損財產之取得憑證、受損財物送修所取得的發票或收據等)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亦可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災害損失勘查。
該所提醒,民眾憑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得列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但有接受保險賠償、救濟金、損害賠償金部分及殘值出售者應將賠償及出售金額從損失金額中減除。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 陳琬蓉
電話:(037)460597 分機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