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任何機關團體如有收受政府「補助款」,不能僅以「補助款」名稱即認定所收取款項無須繳納營業稅,需再自行檢視合約內容及款項性質,如有應繳納營業稅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
南區國稅局解釋,在國內銷售貨物、勞務及進口貨物,本應課徵營業稅。
其中,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但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機關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一般僅為營業人,即免徵營業稅。
然而,此類機關團體若受政府單位委託參與辦理行政計畫,且執行成果歸屬政府單位所有或雙方共有,那麼團體所收的補助款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的對價,就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