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消費者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如未於購買日(即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將無法退還減徵貨物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於110年5月15日購買冷暖氣機2臺,應於110年11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新冷暖氣機減徵貨物稅,但A君於110年12月6日始臨櫃提出申請,已逾6個月期限,與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及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遭國稅局否准退稅。A君不服,提起訴願,主張適逢COVID-19疫情嚴峻,平時因工作關係,無法如期申請,請准予退還稅額等語,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以A君申請日期已逾上述申請期限,否准A君退稅申請,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可多加利用網路進行線上申辦,不必到國稅局臨櫃申請,不受疫情影響或上班時間限制,也可隨時查詢審核進度,簡單快速又方便。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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