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更多社福團體培養擔任信託監察人的能力,信託公會規劃一系列課程介紹信託相關法規與實務、擔任信託監察人的權利與義務、資格條件,並安排有擔任信託監察人實務經驗的社福團體講師,介紹擔任信託監察人應瞭解與準備事項等。
信託公會理事長邱月琴表示,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設立信託,除將財產交由專業且受到高度監理的信託業管理外,在受益人有臨時性大額支出需求(例如醫療費用)或防止信託契約被不當修改或終止等事項,可藉信託監察人協助及監督以維持信託正常運作,並可安排信託監察人訪視受益人。
信託監察人的設置,對安養信託的受益人有重要助益信託監察人可由親友擔任或委請社福團體擔任,也可安排順位信託監察人,依序擔任或分工負責不同任務。
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說明,目前雖已有社福機構擔任信託監察人,但受限於服務的地區及人力資源,能提供的服務有限;金管會、衛福部、信託公會及金融機構都期盼更多社福團體可擔任信託監察人,擴大服務範圍,協助民眾解決相關問題。因此信託公會今年首次開辦信託監察人的培訓課程,安排5天共30小時的課程,希望協助社福團體培養擔任信託監察人之能力。
信託公會指出,歡迎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及立案之社會福利相關財團法人與團體等派員參加,以儲備民眾在辦理信託時需要的信託監察人人選,建議政府未來並可成立信託監察人資料庫,以供民眾選任或法院指派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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