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僅兼營證券投資業務漏未將股利收入申報免稅銷售額,且未曾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稅額案件,仍得適用同辦法規定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財政部賦稅署103/03/14臺稅消費字第10300010990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958&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79&pageSize=10&xiList=91955,91956,91957,91958,91959,91961,91963,91964,91965,9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