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協會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及例外規定

稅務會審 2023-05-2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社區發展協會,僅收取會員會費、捐款或基金存款利息,且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者,可免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社區發展協會如(1)年度推展活動中有從事銷售貨物、勞務行為或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補助收入;或(2)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符合以上情形之一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且如屬前述(2)之情形時(即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社區發展協會),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尚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始得適用免稅標準。
該所特別提醒,社區發展協會除符合免辦理結算申報要件者外,仍請於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辦理111年度結算申報;如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補辦申報後仍未補辦者,將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餘絀數,並視同不符免稅適用標準予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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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 石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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