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達調整門檻,財政部於112年11月23日公告調高遺產稅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並自113年1月1日起發生的繼承案件開始適用。
該所表示,遺產稅調整前、後的各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是以繼承事實發生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為適用基準點而非按申報日。換句話說繼承事實發生在113年1月1日以後的遺產稅案件,可適用調高後之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如果是繼承事實發生在112年12月31日以前,而納稅義務人在113年1月1日以後向國稅局申報的案件,仍應按調整前的各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茲臚列調整前、後的遺產稅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如下:
新臺幣:元 | |||
項目 | 繼承事實發生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 | ||
112年12月31日以前 | 113年1月1日以後 | ||
扣除額 | 配偶 | 493萬 | 553萬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50萬 | 56萬 | |
父母 | 123萬 | 138萬 |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 618萬 | 693萬 | |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 | 50萬 | 56萬 | |
喪葬費 | 123萬 | 138萬 | |
不計入遺產總額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 89萬以下部分 | 100萬以下部分 |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 50萬以下部分 | 56萬以下部分 |
該所進一步提醒,由於遺產稅的申報期限係以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通常申報日與繼承事實發生日有時間上的落差,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可能會有誤用扣除額或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情形,因而導致漏報遺產稅而被處罰之情形,納稅義務人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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