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業者(以下簡稱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收入及支出應給與他人及自他人取得合規憑證,帳簿及各項會計憑證至少保存10年及5年。
該局說明,執行業務者常因專注本業經營,忽略應給與、取得交易憑證及按時記帳的稅法規定,而無法正確計算實際執行業務所得額,以致於增加額外租稅負擔,亦無法享受政府推行的各項租稅優惠措施。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設置帳簿保存憑證,核實申報所得,好處如下:
一、符合條件者免調帳查核:
執行業務者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純益率達稽徵機關所訂審核標準時,除經通報、檢舉涉有違章或有其它重大異常外,稽徵機關將依執行業務者申報損益計算表進行書面審查,免調帳查核。
二、可享租稅優惠:
(一)依帳載核實認定,可適用盈虧互抵:
執行業務者及配偶執行2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8條前段規定,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二)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執行業務者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規定,給付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得依「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5條規定,檢附員工請公假之假單、薪資金額證明及教育召集令、解召等相關證明文件,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三、可充分掌握實際收益情形,隨時調整營運方向。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保存憑證及核實申報所得,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所得額之帳簿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更新日期:113-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