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規範以自動販賣機(以下簡稱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說明,財政部考量自動販賣機逐筆開立統一發票需調整機臺設計或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等情,為兼顧實務作業及營業人與消費者權益,爰併同發布緩衝期間輔導免罰規定,營業人在今(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自販機,應於明(112)年1月1日起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在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自販機,應於117年1月1日起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特別提醒,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且利用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之營業人應儘速規劃導入自販機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之功能,若採用的自販機尚未具備逐筆開立發票功能,在完成設備汰換或程式修改前,應依所適用之輔導期間,儘速向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發標示貼紙,並逐一張貼於販賣機明顯位置,以曉示消費者各販賣機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以免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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