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可享兩大減免

新聞媒體 2020-09-17

為鼓勵租屋市場健全發展,北區國稅局表示,針對出租房屋給政府補貼戶的公益出租人,財政部有提供二大所得稅減免措施:首先,每屋每月可享1萬元租金收入免稅;其次,超過1萬元的部分,還可適用部頒費用率,租金收入有43%免計入應稅所得。

可以領取租金補貼的房客類型很多,官員表示,依據內政部所訂的《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譬如將房屋出租給領有補貼的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或是去年才上路的單身婚育租金補貼,甚至就連適用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的情況,以及其他政府機關所提出的租金補貼,都是合格的住戶,房東將屋子租給這些對象後,即可享《住宅法》所訂的租稅優惠。

官員指出,現行住宅法第15條規定,公益出租人若將房屋租給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貼的房客,最首要的就是所得稅免稅額度,每屋每月的租金收入當中,最高有1萬元得以免納綜合所得稅。

除了免稅額之外,官員指出,每個月房租收入超過1萬元部分,還可以再減除必要的損耗及費用,結算後的餘額才是真正會課稅的「租賃所得」。

對於房東而言,必要耗損費用有二種計算方式,一種是實際舉證相關費用單據,像是裝潢費用較高的時候,直接舉證就會較為有利;另一種,則是可以按當年度財政部頒定的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來計算,過去三年間以租金收入43%來計算費用率,也就是說房屋租賃所得當中,有43%可供減除,餘額才要併同各類所得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

舉例來說,假設有位張先生名下有戶房屋,以每月租金1.5萬元租給領有政府租金補貼的房客,那麼每月租金就可以先減除1萬元免稅額度,剩下5,000元再減掉43%必要費用,每個月房租收入的應稅所得只有2,850元,此戶租金全年就只要申報租賃所得34,200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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