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油:國道三號東山服務區加油站污染案皆按政府規定辦理亦無隱匿污染、先低價投標及後高價搶標等情事

工商法遵 2020-08-09
    媒體報導,國道三號東山服務區加油站汙染案,台灣中油公司隱匿汙染先低價投標,待整治後又高價搶標,對此台灣中油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但各審法院對於東山加油站土壤汙染責任見解迥異,足徵台灣中油所證,尚非無稽;101年及107年投標價格均純係參考當時經營環境及市場狀況,報導中所提之隱匿汙染及先低價投標、後高價搶標云云,皆屬外界臆測妄斷之言,加油站租賃及轉手,皆需依法進行污染檢測,陳報備查,政府皆有完備法律規定,台灣中油一切依規定辦理。

    台灣中油表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辦理「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東山服務區加油站」招標,96年9月1日至101年8月31年期間由台灣中油得標承租,101年7月由台亞公司得標並在台灣中油經營結束後接手。在經營權移轉時,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移轉經營時要檢具土壤污染調查、檢測報告,並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台灣中油除自行委託環境科技公司於交接前,檢測合格外,高公局亦再委託另一環保科技公司,並在社團法人臺灣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協會的協力監督下進行土壤檢測事宜,故本案係在三方見證下檢驗合格,並將結果報台南市環保局核備,完全依法、依約辦理。惟台亞公司接手經營後,於站區發現局部污染,故據以提出負擔污染請求。

    台北地院於106年5月12日一審判決台灣中油全部勝訴,台亞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嗣經台灣高等法院於107年7月31日二審改判台亞公司全部勝訴,獲判賠金額1,575餘萬元加計利息,台灣中油不服上訴三審遭駁回,全案定讞。各審法院對於該加油站土壤汙染責任見解迥異,惟台灣中油尊重法院判決結果並已完成污染費用負擔。

    台灣中油指出,101年及107年兩次投標,均係參考當時經營環境及市場狀況訂定投標價格,且身為國營事業,一切作業自以公平、公開、公正為準則,絕無媒體報導中所指出101年以低價故意讓競爭對手得標,6年後待整治完成後,再以高價搶標經營權之情事。

    台灣中油進一步強調,加油站租賃及轉手,皆需依法在交接前經公證單位進行污染檢測,並陳報環保單位備查,政府對於汙染防治皆有完備法律規定,台灣中油悉依相關規定辦理,對於外傳不實情事,必要時將依法訴追。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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