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尾牙、抽獎活動多,南區國稅局表示,對於抽中獎品的個人而言,這份獎金或獎品,首先要先繳一筆扣繳稅,等到明年報稅時,則會以獎金總額或獎品價值,列為今年度的綜合所得。
國稅局最近接到許多電話,民眾抽獎拿到獎金或獎品,但是對於課稅規定不熟悉,譬如抽獎拿到價值3萬元的手機一支,這筆中獎所得是否需要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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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表示,除了公益彩券等政府舉辦的獎券獎金,會採分離課稅,其他一般民營事業或政府部門舉辦的抽獎,所得屬性為「機會中獎所得」,要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通常針對比較大額的獎項,官員表示,給獎單位會按給付全額,扣繳10%獎金作為所得稅;如果獎項是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幣,給獎單位會依照時價、政府規定價格計算方式的兌換率來折算,向得獎人收取10%扣繳稅。
官員表示,等到5月綜所稅申報時,得獎人可向國稅局查調中獎所得、已扣繳金額,確認資料內容無誤並完成申報後,扣繳稅款即可用於抵減當年度應納綜所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