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於今(110)年5月底前完成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稅務會審 2021-04-2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0年5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營利事業應如期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提醒,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營利事業未於5月31日前依限申報,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並限期補辦申報,如於期限內補辦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滯報金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營利事業如未於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逕行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之怠報金,怠報金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分局舉例,甲公司未依限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申報;但甲公司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國稅局將逕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其109年度所得額200,000元及應納稅額40,000元,並按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8,000元。
該分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於5月底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營所遺贈課林先生
聯絡電話:(049)2223067轉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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