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民眾詢問淘汰因繼承取得之中古汽車登記期間不滿1年,可否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繼承人報廢或出口繼承登記取得之中古汽車,得將中古汽車登記於該繼承人及被繼承人名下之期間合併計算,合併計算後滿1年,始得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按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最高減徵新臺幣5萬元。依前揭規定,中古汽車須同一車主名下登記滿1年後再報廢及購車,始得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係為避免民眾低價購買中古車立即報廢適用優惠規定,惟考量繼承取得者非屬刻意低價購入立即報廢情事,故放寬可將繼承人及被繼承人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
該所提醒,如欲申請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車主於報廢中古車前,應確認其名下登記期間是否符合規定,另車主也應先確認所購新車交車時程,以免因新車延遲交車,逾法定6個月汰換車輛期間,而不符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以致影響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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