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內控疏失多金管會:會計師查核新納這二項

新聞媒體 2021-01-30

會計師查核保險業年報內控機制已長達17年之久,今年為強化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查核效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布修改會計師查核作業範例,自2021年元月起不僅提升稽核自評功能,把作業處理程序一併納入查核外,未來也會就保險業裁罰案件較多之主要檢查缺失「個人資料保護」及「股權利益衝突」等2項納入查核,將有助提升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效能。

過去委由會計師查核保險業年報,金管會今(29)日表示,保險法於2001年7月9日增訂第148條之3第1項,「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復於同年12月20日發布「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其中規定保險業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該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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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各保險公司有所遵循,壽險公會及產險公會組成工作小組研商範例,並委託會基會審查,嗣於2003年發布「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暨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查核報告範例」,迄今已逾17年,考量現行保險相關法令規範及審計準則公報等已有大幅異動,且保險業之業務經營日趨複雜,金管會於2020年初啟動檢討會計師查核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範例,並援例由產、壽險公會完成範例草案後,委託會基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金管會近日已同意會基會所報「會計師辦理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範例」,並自今(110)年1月1日起適用,將自會計師出具2021年內控查核報告時適用,即會計師自2021年起執行內控查核應依本範例項目辦理。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範例有二大重要特色。一是提升保險業內部稽核自評功能,並強化會計師查核之有效性。

金管會表示,本範本以金管會現行對內部控制制度之判斷項目為基本架構,參考相關法令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判斷參考項目予以逐項列示,俾利保險業內部人員及會計師逐一進行評估及查核,以提升保險業內部稽核功能,並強化會計師對內部控制有效性之查核工作。

第二大特色則是納入各類控制作業處理程序,完備查核範圍。金管會指出,本範本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將該辦法規定應包括之控制作業處理程序均予納入查核範圍;亦納入金管會檢查局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控制程序,及就保險業裁罰案件較多之主要檢查缺失「個人資料保護」及「股權利益衝突」等2項納入查核項目及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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