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稅務會審 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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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2年5月18日台財稅字第11204543460號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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