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春節假期結束,不少老闆習慣發放「開工紅包」為員工收心,台北國稅局表示,開工紅包若是動用公司帳款,應以薪資所得列帳、辦理扣繳;若只是由老闆自掏腰包,則要留意贈與稅的議題。
「開工紅包」不但是我國春節後開工的習俗之一,也是老闆們激勵員工士氣的好方式,官員指出,從國稅局稽徵實務的觀察而言,廣大的中小企業發放開工紅包時,金流大多數不是經由公司帳款,比較常看到是老闆們自掏腰包,沖個喜氣發紅包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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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指出,在老闆們自掏腰包的情況下,就與公司的稅帳無關,只要留意個人贈與稅的議題即可,也就是每人每年贈與出去的總額,是否超過免稅額220萬元,通常開工紅包的數字不大,應不致於衍生課稅。
若是比較有規模的企業,開工紅包就可能會是比較制度性的獎金,此類獎金就是比照三節獎金的模式,歸入薪資所得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