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補充核釋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或「企業併購法」第45條規定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等相關規定

稅務會審 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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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1年8月8日台財稅字第11104009710號

補充核釋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或「企業併購法」第45條規定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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