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接獲民眾反映,有店家以商品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當買受人交易完成索取統一發票時,即告知須另加5%營業稅,以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意願,進而達到逃漏稅目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舉例來說,標價1,000元的應稅商品已內含營業稅額48元,買受人支付價款總計為1,000元。
該局說明,店家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標示定價如有未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提醒營業人應依標價收取價款並開立統一發票,以避免消費糾紛及受罰。另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 明 。 有 稅 法 疑 義 , 歡 迎 撥 打 0800-000-321 免 費 服 務 電 話 洽 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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