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徵收證券交易稅。所謂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所以投資人買賣未上市及未上櫃股票,仍應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交割日當日按規定稅率3‰代徵,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如有價證券係經由證券承銷商承銷出賣者,其代徵人為證券承銷商,如係經由證券經紀商受客戶委託出賣者,其代徵人為證券經紀商,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如係經法院拍賣者,以拍定人為受讓證券人。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逕向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