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遏止營業人漏開發票,對於經常遭檢舉漏開發票之營業人,國稅局會持續不定期派員稽查。
該分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1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經查獲達3次者,停止其營業,停止營業處分之期間如下:
(一)營業人1年內(指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第1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7日至14日;第2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14日至28日;第3次以上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2個月以上,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營業人1年內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達3次者,國稅局於次年再為停止營業處分時,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其期間為3個月以上,但最長仍不得超過6個月。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切勿存有僥倖心理,以免遭受停業處分損及商譽,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 銷售稅課 林容如
電話:(04)25291040轉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