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各稽徵機關核發之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最新法令 2021-06-18
各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則核發之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稅籍登記證明文件,營業人自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行政院98/04/11院臺財字第0980011162號令、財政部98/04/23台財稅字第09804529630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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