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營事業准以進項憑證明細表申報惟應備收執聯以供查核

最新法令 2021-06-18
公營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准以進項憑證編列明細表,代替進項稅額扣抵聯申報者,該進項憑證扣抵聯,可於每期之次月15日以前,編列明細表申報,3個月後予以銷燬。惟事後如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應提示記帳憑證之收執聯以供查核。(財政部75/10/24台財稅第7527951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