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確保稅款得以順利徵起。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為規避稅捐之執行,常於審查或行政救濟期間,將其財產為移轉、設定他項權利或交付信託;或將銀行存款、營業收入存入負責人或第三人帳戶;或辦理減資、停(歇)業、變更負責人;或以自己、他人名義設立營利事業等方式隱匿或移轉財產,以致逾期未繳納之欠稅於移送執行後,因無財產可供執行,造成巨額欠稅無法徵起。該局為防杜有心人士規避稅捐,已將租稅保全程序提前至審查階段,建立即時通報機制,若於審查階段即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立即通報並對其依法聲請實施假扣押程序,以保全稅捐債權。
該局舉實例說明,轄內A公司經該局查獲於102至9月至106年2月間,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涉嫌虛報進項稅額,進行調查時,發現A公司於109年7月15日接獲調查通知函後,隨即於同年11月25日將名下所有土地及房屋移轉至負責人甲君名下,並於110年3月30日向主管機關申請減資登記,足證A公司於知悉將遭應補徵稅額及罰鍰後,即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執行。該局旋即啟動即時通報機制,加速審結A公司涉嫌逃漏稅捐案,核定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裁處罰鍰合計新臺幣752萬元,因110年5月21日合法送達繳款書後,A公司未繳納稅款或提供擔保,該局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經法院裁定准就A公司財產於752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接獲裁定後隨即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成功於110年7月2日扣得A公司銀行存款665萬餘元供繳納所欠稅款。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局將立即依法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程序,以確保國家租稅債權。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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