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都市計畫,農地變更地目,但尚未開發,仍繼續維持農業生產,這樣的土地贈與,可以適用免贈與稅?台北國稅局表示,可以,但除了檢具農業使用證明書,還需要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的證明。
台北國稅局舉例,贈與人丁先生(化名)申請贈與土地予胞弟,他僅持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核發之「台北市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單這份證明書不夠。後來,國稅局再向北市府都發局查得該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宅區,而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尚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故符合前揭適用農發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核准該贈與之非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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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表示,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使用證明書有二類,一類為對農業用地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另一類為對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民眾據此申請不課徵贈與稅,如取得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再檢附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的文件。
官員說,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文件有兩種,(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或(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始得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