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遊樂場所兼營電玩經評定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應自動報繳

最新法令 2021-06-18
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及電動玩具遊樂場所,依據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6款(編者註:現行同條第27款)規定,均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又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等平均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者,應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營業稅額,並照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報繳營業稅,業經本部88年12月1日台財稅第881962004號函釋在案。本案營業人經營撞球場(桌球場)及網路電玩,經評定每月銷售總額達20萬元以上者,仍應依照上開函釋規定報繳營業稅。(財政部89/07/14台財稅第08904532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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