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油公司與臺灣石油工會簽訂團體協約
台灣中油指出,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締結團體協約應行注意事項明訂,團體協約對於待遇、福利項目及標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有關法律之規定,並不得逾越行政院及經濟部規定之標準。台灣中油與臺灣石油工會於55年8月26日第一次簽訂團體協約、69年續簽第5次團體協約後,原應於72年屆期續約,但因勞動基準法於73年8月1日生效施行、經營環境變異等因素,延至時隔41年後的今年再次簽訂,正值台灣中油成立75週年,更具特殊意義。
此次團體協約簽訂是對員工的權益保障和勞動條件改善,包括遇組織轉型充分溝通、禁搭便車條款、工資工時、調職遷調、勞工保障及勞資爭議處理等規定,都是雙方逐字敲定,未來將是公司與工會的最高工作規則。台灣中油與工會經過41年再次簽訂,象徵雙方是最佳合作夥伴。
在協商過程中勞資雙方雖站在不同的立場,但基於互信互諒,就員工權益及營運管理等面向,皆理性提出訴求,經多次溝通討論後逐漸達成共識。未來工會可要求改良勞動條件,公司亦可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
台灣中油表示,臺灣石油工會做為企業勞工之窗口及橋樑,能將員工對於公司的想法或建議統整匯聚,透過工會協助公司關懷員工、舉辦社團活動等,有利於公司內部組織發展與凝聚員工之向心力。簽訂團體協約為台灣中油與工會協商之必要任務,藉此亦可維持勞資雙方溝通管道順暢,規範公平、合理的勞動條件,發展穩定和諧之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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