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若符合自住要件、也完成戶籍登記,且全部繼承人都提出申請自住優惠,仍可適用自住地價稅;但若只有部分繼承人申請,則只能部分適用。
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10至55,採累進方式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僅千分之2,相差非常多。
財稅局舉例,老吳(化名)去年過世,留下一處自用住宅用地,妻、女二人仍設籍並居住,依規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為公同共有,當全部繼承人提出申請適用自住用地稅率,並符合戶籍登記等要件,這筆土地全部面積就能適用優惠稅率。
也就是說,老吳的太太、女兒皆為法定繼承人,雖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太太、女兒潛在應有權利各為二分之一,若只有女兒提出申請自住用地優惠稅率,就只能有二分之一適用;但若女兒、太太皆申請,整筆土地都仍可適用自住稅率。